美国1660亿关税退款,中国企业能分一杯羹吗?
4月20日,美国海关正式启动了一轮大规模的关税退款,涉及金额高达1660亿美元。这在美国历史上,是前所未有的一次。
这次退款的起因,要追溯到今年2月。当时美国最高法院裁定,特朗普政府依据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加征的关税属于违法行为。随后,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责令海关启动退款程序。
但是这笔钱并不会自动到账。只有在美国海关完成登记的进口商,才有资格主动申请。换句话说,直接受益方是美国本土的进口公司或者它们授权的报关行。
从目前的数据来看,大型零售商是最大的受益方。据估算,沃尔玛可能拿回约102亿美元,塔吉特约22亿美元,耐克约10亿美元。这些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和专业的法务团队,无疑在申请过程中占据绝对优势。
那么,中国企业有没有机会分到一杯羹呢?
答案是:有机会,但条件颇为苛刻,大多数企业可能都难以触及。只有在两种情形下,我们或许可以直接申请退税:
一种是在美国设有子公司,并且以子公司的名义完成报关;另一种是和美方签订DDP条款,也就是采用“完税后交货”的贸易模式,且明确约定由中国出口方负责清关和缴税。
但现实中,这两种情况并不普遍。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走的是“双清包税”模式,或者通过跨境物流服务商来清关。这样一来,报关单上的登记进口商就成了物流公司或者美国的清关行,而不是我们自己。在这种模式下,我们既无法直接申请退税,也缺少合同依据去要求对方把退税款转给我们。
再说退税流程本身,也远非一键到账那么简单。企业必须主动通过美国海关新开发的CAPE系统提交申请,涉及报关记录、清算日期、关税分类等一系列技术性审核。第一阶段只覆盖那些尚未清算或者清算时间不超过80天的报关单。整个流程可能持续好几个月,申请被驳回或者延误的风险都不低。对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,门槛尤其高。
即使我们满足了上述条件,拿到了退税款,也未必能真正落袋为安,还有两个现实问题需要面对:
第一,谁才是关税成本的实际承担者?
如果之前的关税已经通过涨价转嫁给了美国客户或消费者,那么这笔退税款在法律上就可能面临客户甚至消费者的索赔诉求。毕竟部分美国进口商已经通过涨价在消费端收回了成本,退税对他们来说是“两头赚”,而我们却无权要求分账。
第二,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约定?
业内普遍建议,出口企业应该在合同中加入柔性条款,明确关税返还或临时加税时的协商与分配机制。但目前大多数中小贸易商并没有这样的安排。其实,通过合同建立协商机制,比去美国设子公司或者自己组建清关团队要经济得多。
从短期看,美国进口商拿到退税后现金流会改善,可能会扩大采购,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阶段性的订单窗口。但这种好处是间接且短暂的,无法扭转中美贸易的整体格局。长期来看,风险更值得警惕。这次退税并不意味着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转向了。它更像是一次法律工具更换后的“技术性调整”——一边退旧税,一边加新税。美国政府已经援引《1974年贸易法》额外加征了10%的全球关税,还计划在7月前后通过301条款调查恢复此前的关税水平。我们面临的关税压力,并没有真正缓解。
退税只是一次性的,但政策的不确定性是结构性的。对我们来说,更务实的做法是:逐步降低对美国单一市场的依赖,扩大内销和其他海外市场的布局;同时从这次退税中吸取经验,在合同机制、清关主体、风险分担等环节建立起更完善的框架。
1660亿美元的退款正在流出美国财政部,但最终流向谁的口袋,取决于我们在贸易链条中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和合同话语权。这不是一场人人有份的普惠式分红,而是一次对贸易主体综合能力的严苛筛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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